济宁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9-06-18浏览次数:14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鲁办发[2001]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层部门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各中层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分清责任,区别对待;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责令辞职、免职。  

对领导班子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少于两次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宣传,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或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八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整顿调整;对于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或对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解散:  

(一)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的;  

(二)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对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玩忽职守,处置不力,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部门、单位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财经纪律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度的;本部门、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八)对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法执纪机关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因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受到责任追究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学院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听安排、不听取工作汇报、不解决存在问题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参加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自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或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学院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院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或者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在资金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管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工作不力、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而免除。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追究,应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密切结合。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一般”档次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领导班子正职在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中不能定为“优秀”档次;被评为“差”档次的,取消领导班子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正职在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对其进行诫勉;连续两次被评为“差”档次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责令领导班子正职辞职或者对其免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领导干部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一般”档次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被评为“差”档次的,对其进行诫勉,个人在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次被评为“差”档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其他依法依纪可以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应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同时必须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个人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  

(二)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个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分工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其分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在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会同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查。  

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学院党委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出现严重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由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后,交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2、在本部门、本单位因没有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进行责任追究的,由专门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按照责任制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因未能完成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二)责任认定办法  

 责任认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是否把好教育观,判断其是否失教;  

2、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判断其是否失管;  

3、对所管辖的单位和干部的廉政情况是否了解,判断其是否失察;  

4、发现问题是否主动查处,判断其是否失究;  

5、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失误。  

认定时,要通过调查当事人(直接违纪违法者),走访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和综合考核、专门考核测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结论。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  

1、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责令领导干部个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有关条例、规定和程序,由纪检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存入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